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02-07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字号:

为进一步满足各行业、各部门对微波通信系统的使用需求,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微波通信产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并编写了起草说明(见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2月28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68206238/010-68206220(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微波通信的需求,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微波通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微波通信频率使用现状,经研究,现对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频率范围】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段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射频波道配置方案详见附1。

二、【频率许可】使用上述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服务范围涉及三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跨国境(界)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服务范围涉及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其中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商另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实施。服务范围仅涉及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三、【频率使用率要求】使用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其频率使用率要求为频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

四、【台站许可】设置、使用微波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由微波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五、【设备管理】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详见附2。

六、【频率协调】微波站设置、使用单位应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主动发起与微波通信涉及地域范围内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等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涉及与空间无线电业务协调的微波通信频率见附3),必要时相关单位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协助开展干扰协调的请求。完成相关协调后,由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七、【边境协调】在边境地区使用微波通信系统频率,设置、使用微波站,应当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双多边协议,并按照《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开展频率协调,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应按要求履行国际电信联盟通知登记程序。

八、【过渡管理】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已获许可但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站可使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九、【军地协调】涉及与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干扰保护等事项,按照军地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1.     微波通信系统射频波道配置方案

2.     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3.     涉及与空间无线电业务协调的微波通信系统频率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月24日

(联系电话:010-68206238)

附件2:

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的说明

为进一步满足各行业、各部门对微波通信系统的使用需求,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微波通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微波通信频率使用实际,我局组织开展了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工作,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微波通信系统因其良好的数据传输性能,在我国广电、电力、水利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和行业有着广泛应用。自1996年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后发布了《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9号)、《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和《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等文件,明确了1.5-23GHz频段微波通信系统的波道配置,规范了微波通信系统的频率使用和台站管理相关工作。

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微波通信系统频率规划已无法满足实际的频率使用需求,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在部分微波频段已规划或拟规划新的无线电业务,亟需对相关微波频段进行调整。在7GHz以下微波频段,我国规划了无人机下行信息传输、卫星广播、卫星移动、卫星固定及5G公众移动通信等新的无线电业务和应用,此外我国正在研究将6-7GHz频段规划用于未来移动通信系统;在14GHz和18GHz频段,参照国际电信联盟有关决议,我国拟将其调整为卫星动中通业务。

二是相关频段微波通信应用呈缩减趋势,为相关微波频段调整提供了条件。从相关频段微波站数量看,目前全国7GHz以下频段、14GHz和18GHz频段在用微波站较少,并呈逐年萎缩态势。

三是现行的微波频率规划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大容量传输需求。一方面,随着5G的大规模部署,微波回传网络需要的承载带宽及传输容量大幅增长,对100MHz以上的大波道带宽需求迫切。但我国现行的微波通信系统波道配置方案中,仅在18GHz和23GHz频段配置了100MHz以上的波道带宽。根据调研情况,微波通信系统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希望在18GHz以下频段中增加56MHz、112MHz等大带宽波道配置方案。另一方面,E波段(71-76GHz/81-86GHz频段)微波通信技术日渐成熟,全球已有86个国家将E波段规划用于微波大容量回传业务,而我国现行的微波通信系统频率规划尚未涉及该频段,明显滞后于微波通信产业的发展态势。

四是微波频率使用的许可权限需进一步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在实际的应用场景中,微波通信链路跨省情况较为普遍,但对于跨省微波通信系统的频率使用许可主体等事宜,在现行的政策文件中尚未有明确规定。

二、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的考虑

经过前期调研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微波频率使用、管理及微波通信产业情况,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的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废止7GHz以下大部分频段微波频率规划,仅保留4500-4800MHz频段。二是废止14GHz频段和18GHz频段微波频率规划,将上述两频段调整用于其他无线电业务。三是新增E波段微波频率使用规划。四是优化调整8/11/15/23GHz频段波道配置方案,具体为:在8GHz(7725-8500MHz)频段中,对标国际规范扩展波道带宽,增加28MHz和59.3MHz波道带宽配置;在11GHz频段(10.7-11.7GHz)中,将我国现行的20MHz/40MHz波道带宽配置调整为国际主流的28MHz/56MHz(即基本频率间隔3.5MHz的整数倍),同时进一步扩展最大波道带宽,增加112MHz波道带宽配置;在15GHz频段中,继续扩展波道带宽,增加56MHz/112MHz波道带宽配置;在23GHz(21.2-23.6GHz)频段中,删减3.5/7/14MHz等小带宽波道配置方案,引导用户充分使用大带宽微波频率资源。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射频波道配置方案。二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频率使用许可的权限。三是明确了微波频率使用率要求。四是明确了实施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的主体为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五是明确了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六是明确了涉及与边境(界)地区有关国家(地区)双边协调、与空间无线电业务协调及军地协调的有关工作要求。七是提出了微波频率规划过渡期内的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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